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修改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
根据应急管理部立法规划,为做好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修订研究工作,请你单位认真研究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存在的主要问题,聚焦以下方面提出意见:
1.本条例与上位法和相关法的衔接;
2.应急管理部门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衔接;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标准和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4.事故报告制度的完善(包括报告时限、报告内容等) ;
5.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调查组组长负责制;
6.事故调查报告设立技术和管理专稿问题;
7.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间和工作督导;
8.事故暴露问题的整改督办;
9.事故相关人员责任追究;
10.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一、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适用: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事故分类:
等级 | 事故等级 | 死亡人数 | 重伤人数 | 直接经济损失 |
1 | 特别重大 | 30以上 | 100以上 | 1亿以上 |
2 | 重大 | 10~29 | 50~99 | 5000万以上~1亿以下 |
3 | 较大 | 3~9 | 10~49 | 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 |
4 | 一般 | 1~2 | 1~9 | 1000万以下 |
注: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事故报告要求: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五、企业事故报告:
一般流程: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立即→ 本单位负责人 1小时内→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1小时内→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
一般流程:
1、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
2、2小时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2小时内【一般事故】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小时内【较大事故】→ 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